外省造價動態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6〕18號)的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70%征收?,F對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發布營改增后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費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號)文件中有關稅金費率調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率由稅前工程造價的0.10%調整為0.07%。
二、浙建站定〔2016〕23號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稅金費率11.10%調整為11.07%,附件三稅金費率調整為市區3.43%、城(鎮)3.37%、其他3.25%。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