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銅陵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銅陵市建設工程造價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Tongl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縮寫TCECA
第二條 協會是由銅陵市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建材生產供應及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行業發展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起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我市造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銅陵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銅陵市住房城建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省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指導。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銅陵市銅井路65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探索建設工程計價新模式,做好工程造價專題調研和科研項目,推動行業科技進步。
(二)為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工程造價管理提供服務,建立、完善和維護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協助主管部門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建立學術交流平臺,組織建設市場各方主體開展造價管理經驗、理論學習交流;開展行業間學術交流協作,學習、借鑒、推廣先進經驗。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行業內外的關系;發揮好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維護建設工程市場秩序。
(五)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采集、匯總、發布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編制印發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刊物和技術資料。
(六)協助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評先評優及造價行業各類檢查活動。
(七)完成行業主管部門及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委托辦理的各類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下列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
(三)有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建材生產供應及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單位和社團;
(四)取得造價師(員)執業資格的造價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批準;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并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理事因故調離,該理事單位應提出新任理事人選申請(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批準,其變更生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及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單位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單位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銅陵市民政局審查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行業自律委員會、專家委員會、《銅陵工程造價》編輯委員會;
(七)決定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上述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65周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銅陵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銅陵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文件;
(四)履行協會財務收支審批職責。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分支機構及其他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協會秘書處及分支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指導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負責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監事從理事和會計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
(三)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決定事項;
(四)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章程以及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五)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七)當理事長(會長、主席)、副理事長(副會長、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等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和社會公眾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出席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監事會須在監事長主持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對第三十二條(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報告、建議、質詢及情況反映等須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或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或監事)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社團會員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和聲譽;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黨員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支持本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中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干部群眾,努力完成本團體所擔負的任務;
(三)積極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五)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斗爭;
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積極做好發展新黨員工作。通過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積極開展業務活動,發揮本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六)按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求抓好本會黨建相關工作,本會黨組織接受銅陵市住建委黨委的領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題研究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四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市民政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民政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0日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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